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怎样进行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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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金[2011]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按季度、半年、年度缴交的,必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对于部分经营不稳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开户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缴交基数最低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准(2011年鄂尔多斯市社会平均工资为4400元,75%即为3300元);缴交比例为6%-12%。
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还清贷款本息之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近两年(含)内无五期(含)以上不良贷款记录的。
(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至三年。
(五)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已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在税务局开具契税税票后的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三)不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件:有据可查的收入证明;其他房产抵押;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增加一名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首付款(政府补贴款、拆迁补偿款等均属于首付款)加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五)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具体贷款额度
每年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1)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乌审旗、鄂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其他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乌审旗、鄂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其他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按实际评估价格测算,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贷款额度。
(5)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其他旗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平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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