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贸易项下质押贷款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代开银行流水     |      03-27
近年来,各级金融机构在拓展钢材贸易项下贷款业务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有效规避法律及操作风险,作为紧迫课题摆在了金融机构法律工作者面前。笔者就钢材贸易项下钢材质押的难度、钢材仓单质押优点、质押程序及具体操作问题等阐述一点想法。
钢材仓单是指仓库企业在收到钢材时向钢材贸易商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钢材的有价证券,钢材仓单质押是以钢材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钢材贸易项下仓单质押贷款,是指钢材贸易商将其拥有的目前所有的钢材置放于担保公司指定的仓库中,将钢材仓单质押给金融机构,承诺最低安全库存并获得担保公司担保后,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仓库企业共同签署联合监管协议后获取贷款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它的***优点是可以有效分散贷款风险,避免无效质押行为。
由于钢材贸易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钢材贸易商通常需要具备良好的资信背景、一定的资金实力方可从事,但对中小钢材贸易商而言,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需首先向金融机构融资获取贷款。因钢材价格具有相对稳定性与升值性,钢材贸易商用该笔贷款以较低价格买进,再以较高价格卖出以赚取差价;或者进行简单加工后以半成品形式卖出。由于赚取差价相对容易,利润较高,现金流充足,能保证偿还贷款本息,因此金融机构一般愿意向其提供贷款支持。但是,业务的单纯性决定了中小钢材贸易商拥有的有效价值物大部分也是钢材,致使其只能将一定价值的钢材进行动产质押以获取贷款。
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物必须是质押人拥有的特定动产,并且质押人需将质押物转移于质押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即钢材贸易商将拥有的特定钢材转移占有并质押给金融机构,也即钢材贸易商必须在其特定钢材上作一定标记,写明“已出质”字样,并交付给金融机构占有,才能构成有效动产质押行为。如此实施的结果必然导致钢材只能存放于仓库中,一方面钢材贸易商的库存量增加及金融机构对钢材监管工作量加大;另一方面由于该部分钢材不能流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这种操作模式对金融机构、钢材贸易商而言成本都很高且麻烦,因此,钢材质押实际执行难度和效果不甚理想。另外,如果允许钢材贸易商将置放于其控制的仓库中的数量处于不断变动中的钢材进行质押,即将未被特定化的钢材进行质押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允许将未特定化的动产进行质押,否则质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至少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风险很大。
由金融机构引进一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仓库企业(仓库企业可以由担保公司推荐),钢材贸易商组成联保小组,并先将其所有的钢材存放于仓库企业中,同时向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联合对钢材贸易商进行资信评估,并由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然后钢材贸易商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审批前,由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仓库企业、钢材贸易商共同签署对钢材的联合监管协议。
上述操作之优点:
1、既由于允许钢材流动而保持了钢材使用价值的正常发挥,又因为采取了钢材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之保证措施而确保了钢材贸易商的还贷能力。
2、由于有担保公司的第三方担保,一方面钢材贸易商无须大量动用自用资金或财产(仅少部分保证金)就可以做较大的贸易,另一方面也减小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钢材贸易商必须将其主要结算账户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主要目的是便于了解及掌控钢材贸易商资金流情况。
2、钢材贸易商必须定期提供会计报表和钢材出入库明细表,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应当定期结合报表和明细表至仓库现场核对最低库存钢材数。
3、在联合监管协议中,必须明确担保公司和仓库企业的最低库存责任,必须约定当库存钢材价值(以每日钢材种类平均市场价为准)低于最低库存时,钢材贸易商不得提货,仓库企业不得允许任何人或单位提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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