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时贷款退伙后还要偿还吗

 代办工资流水     |      03-05
合伙企业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合伙企业必然会由若干个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也是要面临合伙人退伙的风险的,那么合伙时贷款退伙后还要偿还吗?接下来由办理银行流水账单公司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承担你们协议中你该承担的部分,也可以透过股权转让给合伙人,那就不需要分担贷款了。
合伙人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债务吗?
【案情简介】
赵某、王某、周某决定合伙开立一家饭店,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每人出资2万元,所得盈余或亏损均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2000年3月,三人所投资的“A饭店”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因三人不善经营,2001年底经过核算,发现饭店不仅没有盈余反而还欠下B装饰周某均不同意,但赵某坚持要离开,于2002年3月提走其出资的2万元,退出了合伙。王某和周某继续经营“A饭店”公司1万元。此时赵某提出退伙,王某和,2002年5月,两人为了改善饭店的经营状况,决定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川菜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两人又向李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于2003年1月偿还本息。李某在提供借款时提出,若饭店盈利,王某和周某到期除还本付息外,还需交利润分与其一份,若没有盈利,则届时还本付息,王某和周某表示同意。饭庄推出川菜后,经营状况并无好转,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2004年3月,B公司因数次向饭店索债未果向法院起诉,同时李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周某还本付息。王某和周某辩称:赵某不经两人同意自行退伙,其行为无效,应对饭店的所有债务承担1/3份额的清偿责任;李某名为借款,但约定参与分配,实质上已参加合伙,所以也应分担饭店的亏损。
【法律评析】
本案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1)赵某自行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2)李某的借款行为是否意味着他成为合伙人之一。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赵某、周某、王某三人投资设立饭店时订立了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因此该饭店的性质是合伙企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赵某可以自愿退伙,且其在2001底提出退伙,直到2002年3月才真正退出合伙企业,此后王某和周某继续经营饭店,赵某的退伙并未造成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不利影响,因而其退伙是有效的。至于赵某应承担的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赵某应对其退伙时A饭店尚欠B装饰公司的1万元债务与周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其退伙之后,周某、王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向周某、王某提供借款时提出了分享利润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只承担出资而不参与经营、不共担盈亏的不是合伙人。本案中,李某分享利润是他提供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所以,他可以向周某、王某索要借款本息,而王某、周某要其承担饭店债务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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