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抵押担

 代办工资流水     |      03-02
市政府关于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抵押担保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融资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保障“快易通”、“快捷通”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抵押担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
1、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其职责,即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房管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机动车辆作抵押的,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以权利质押或以其他运输工具作抵押的,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化市场产权所有者、市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商业银行开办专业化市场长期租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用经营权作质押的借贷业务,可与租赁者、市商业银行签订合作三方协议。
3、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的相关部门应为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出具查询报告,避免重复抵押。
4、切实解决乡镇私营个体企业“两证”不全无法办理抵押的现实矛盾。各县(区)政府要出台乡镇私营个体企业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扶持政策,遵循“先征用、后出让,先收出让金、后扶持”的原则,实施按一定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乡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房屋产权证。
5、市、县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私营个体企业办理贷款提供担保,履行担保责任。
6、负责城市改造的拆迁部门,对需要拆迁的已办理贷款抵押的建筑物,应及时通告,并积极协助债权银行清收、落实债权。
7、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后所申请的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不一浮到顶。
二、简化办理手续
8、涉及贷款抵押物登记、收费的事项均进入市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限时办结,为贷款抵押提供“一站式”服务。
9、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收费事项的相关部门要本着简化手续的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操作流程,并向社会公示。
10、担保公司与协作金融机构共同制定便捷的操作流程,方便担保业务的办理。
11、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借款时经过公证程序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企业不履约时,债权人(抵押权人)直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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