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贷款与海难救助港口费用赔偿顺序

 企业对公流水     |      03-11
海难救助的过程中,往往就会涉及到损失,以及经济赔偿的问题,而当当事人经济能力有限的时候,对于赔偿就会有一个法定的赔偿顺序,具体如何,法律是会明确规定的,和办理银行流水账单公司小编一起看看船舶抵押贷款与海难救助港口费用赔偿顺序的内容吧。看过之后就会了解了。。
海难救助港口费用优于船舶抵押贷款赔偿。
海难救助款优先受偿是有条件的: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第二十二条是正常的受偿顺序,第二十三条是特殊情况的受偿顺序,(后发生的先受偿)其实这样规定是符合常理的,海难救助救助的是船啊,船在,优先权才存在,船没了,优先权自然就没了,优先权随着船的灭失而消灭掉,海难救助使得排在它前边的优先权得以实现,举个例子方便你理解,一艘远洋船他欠了船长船员的工资没还,航行的时候把别的船撞了,发生了人员伤亡,自己的船体破了个洞,被一个日本船救了,现在拍卖该船,受偿顺序就变成海难救助,船员工资,人身伤害的顺序了,因为没有日本的船救助,其他两项优先权也就没有优先权受偿的可能性了!(但是债权关系依旧存在)排在后面的海难救助,它拯救了排在前边的优先权得以救济的可能,所以海难救助先受偿就变得合情合理,比如在原有案情的基础上在加一个情节,船被拖到另一个港口修理产生了船舶的停靠费用,这时候的受偿顺序就是停泊费用,海难救助,船员工资,人身损害了,因为船舶的停靠费用没有发生在海难救助前,停泊费用不是因为海难救助才得以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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