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册上印有他人留学照片澳际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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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起诉**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在法庭上,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到**公司营业部偷拍到的录像资料,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曾到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留学,于2006年6月毕业,毕业时以该校教学楼为背景拍照留念。2007年3月,原告回国就职于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加拿大部。
2007年5月,原告的同事发现被告的广告宣传册上有原告的毕业照,原告从未许可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为此,原告遭到同事们的误解、讽刺和挖苦,使原告精神压力较大。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肖像对侵害,在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两家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次数不少于3次。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原告在法庭上还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上公开致歉,并连续刊登一个月。
原告在法庭质证时,向法庭递交了被告的宣传册原件、公证书及原告在**公司偷拍的录像资料等。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被告没有印制宣传册,也没有见到过原告的照片,也没有使用过原告照片,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被告称在公证中不能表明公证人在公证时表明了自己的公证身份,因此,对公证书不予认可;至于偷拍的录像资料,因原告是未经同意通过偷拍手段摄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拍摄中也不能认定给原告宣传册的员工就是被告员工。不排除与**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利用诉讼这种手段打击**公司的良好业绩,降低澳际的对外信誉。
当法官问其录像中的办公地点是否是**公司时,被告予以认可,承认确实是**公司的营业地点。
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此案没有达成调解,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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