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具体有

 在职收入证明     |      03-26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缴存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2、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至申请贷款之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后调入我市工作的缴存人,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缴存人,需按照本细则执行,同时持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连续12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具有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
4、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金额的30%。
5、购房时限:
(1)期房: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
(2)现房:产权证、土地证(以下简称两证)、契税完税证的日期都在一年之内;
(3)离婚过户、夫妻间通过交易过户的,购房时限以首次购房的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
(4)申请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要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三个月之内。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住住房,其中一方已经死亡,如需贷款:
(1)已有两证:必须体现本人单独所有。
(2)首付形式:需提供其拥有此房产全部产权的公证文书。
7、房产为本人单独所有,其配偶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无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不论配偶是否作为共同还款人,配偶信息必须录入系统。
贷款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
贷款必须由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本人办理。
【公积金查询】缴存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
2、上次购房提取时间距本次申请贷款时间间隔少于12个月;
3、共有权人为非同户直系亲属;
4、家庭成员中已经办理过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5、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最高逾期期数高于6期(含6期,不包括助学贷款);
6、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在管理中心贷款系统中曾经连续6期(含6期)以上未还款;
7、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已有合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债务余额或担保;
8、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做质押的缴存人,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9、通过赠与、继承等无偿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
10、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房产买卖纠纷除外),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11、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有不良记录;
12、房产为其配偶单独所有;
13、全额交付房款,未办理产权证、土地证;
14、抵押物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等。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适用提贷二选一政策。
夫妻双方均未因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首次购房且所购住房在90平米(含)以下,可以享受先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余额、后办理贷款的政策。
申请贷款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同一产权人的同一处房产***于办理一次贷款,共有产权人的同一处房产***产权人之一办理一次贷款。
借款人必须自贷款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放款手续办理完毕,否则,管理中心将按借款人放弃贷款申请处理,将此贷款信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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