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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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管理中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贷款个人首问负责制。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管理中心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管理中心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审贷小组复审,管理部主任签字后,将贷款审批明细表报市管理中心信贷科进行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后发放。
贷款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中心: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质押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户口簿,借款人及其配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28周岁以上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二)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2009年以前购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统一印制核发并备案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09年以后购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网上备案的机打购房合同,没有实行网上备案购房合同的地区,办理贷款必须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手续、契税凭证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及交房款收据,单位集资建房必须报房改管理部门备案;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三)借款人(配偶)资信、经济证明。
(四)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五)借款人单位、保证人单位印鉴及法人代表签字必须与管理中心预留印鉴及法人代表签字一致。
(六)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资信、经济证明。
(七)采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须提供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书。
(八)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初审。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异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审核小组、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审核小组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经贷款批准人签字后,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签订合同。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抵押、保证、质押)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签订合同前,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签发转帐支票,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中心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借款人单位或借款人配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贷款办理时限要求。管理中心对于贷款手续齐全的,自受理借款申请至发放贷款,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借款人办理评估、抵押登记、公证时间不计在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管理中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核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并做好对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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