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的实质风险与质疑

 代开银行流水     |      03-14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银行与信托公司联手推出的信托贷款理财项目,频频出现,在受到市场追捧的关注中,也引起了各方的议论。首先是有的议论以信贷从紧的政策为背景,对‘银行是否绕道信托,变相扩大信贷规模?’的动机提出了疑问。之后,又有人从涉及到的各方实际利益上加以阐述其合理性。本文试图从业务机理和风险主体的认识上,再谈一点看法。
首先,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在资金来源和融资机理上,完全不同
从表面上看,信托贷款和信贷贷款是有类似之处,但完全不是一回事。它门分别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金融实体各自的业务范畴。下面,我们粗线条地分析一下信托贷款和信贷贷款在资金来源和业务机理上的异同
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同: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直接来源于投资者。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所以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范畴,而银行贷款属于间接融资。基于此,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融资的业务机理完全不同:信托公司接受信托,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理,是名义上的财产所有人,实际的财产所有人还是委托人自己。所以,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接受信托也构不成信托公司的负债,信托贷款的权益归受益人(也可能是委托人自身),信托公司只是一个受托人。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负债,银行贷款形成银行资产,所以,银行贷款的全部权益属于银行。
由于资金来源和业务机理的不一样,又派生出了若干完全不同的各类特征:如:资金募集的市场价格不同:银行信贷资金的成本,各银行基本固定在央行规定的负债利率上下,加上一定的费用和收益,形成贷款利率。银行信贷的收益高、低,基本上依赖于存、贷款利差的大、小而定;信托资金成本主要视委托人的要求商定,再加上受益人的得利和受托人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加价为底线。
再如:由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中介地位和银行作为贷款人和债权人的地位不同,资金使用的回报方式和标准也不同:银行信贷收入完全归放款银行作为业务收入,继而转化为利润,构成银行收入的主体;而信托贷款的利润却不能直接、足额形成信托公司利润。信托受益须按事先约定收益的各方进行瓜分,其中受托人收益才是信托公司该笔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再经过一系列的扣除后的最终余额,才能构成信托公司的业务利润。同样一笔贷款业务,信托公司所得微乎其微,按单笔业务核算甚至可能亏损,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量,才能略有收益,很难形成支撑信托公司的发展的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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