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比例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代办工资流水     |      06-21
逾期付款纠纷一般来说是存在于买卖合同当中的,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好违约金的比例以及支付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那么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比例的有关规定?阅读完以下办理银行流水账单公司小编为您...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比例的有关规定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办理银行流水账单公司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比例的有关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或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要求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违约金计算方式(即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若未约定贷款利率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起算时间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每满一年按相应档次法定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因此,在计息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适用短期贷款利率的应不调整利率,适用中长期贷款利率的则应在下一年度按新利率计算。
除此之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始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但如何确定计算终点,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何时为止,司法实务中的裁量标准各异,大体有五种意见:
1、***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第二是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
3、第三是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4、第四是计算到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5、第五是因案而异,无统一适用标准。
最高院赞同第五种意见。
三、违约金如何约定才是有效的呢
首先,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其次,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最后,应当对违约金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具体情形。
由此可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似乎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并不总是那么有效的,而是可以随时请求变更减少的,这就对合同的稳定性造成了损害。
1、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很多情况下,实际损失是难以计算和确定的,比如: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花费的时间、精力,机会成本等等,是无法简单用金钱来衡量的。既然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往往是难以确定的,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事先约定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自己衡量一下,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于是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所以,自己可以对照上述实际损失,衡量一下,以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从这个角度讲,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被法院调整、减少的。
3、对违约金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合同中应增加以下4条特别条款,进一步强化违约金条款的稳定性:
(1)确认有关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有关违约金的标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设立有关的违约金即可以促使一方当事人积极严格履约,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济,完全符合公平原则以及适当惩罚原则。
(2)确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但没有明显高于可预见的实际损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
(3)直接确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一致确认《合同法》第114条在本案是不适用的,在没有发生可以导致合同情势变更的重大事由情况下,违约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又主张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4)无条件明确放弃《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调整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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