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抵押贷款的标准和额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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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2、确定依据农民住房财产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两部分。
农村宅基地价值评估,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进行。农民房屋价值评估,依据《关于印发<平罗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党办发[2012]17号)规定进行。
价格标准
(一)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法定面积(270平方米)和保留的200平方米庭院经济用地,按下列四类区域标准的70%确定评估价值。
一类区域:城关镇,37800元/亩。二类区域:崇岗镇,32000元/亩。三类区域:黄渠桥镇、高庄乡、宝丰镇、头闸镇、渠口乡、姚伏镇、灵沙乡、通伏乡,35400元/亩。四类区域:陶乐镇、高仁乡、红崖子乡,33600元/亩。
农户宅基地超出470平方米的部分,已缴清超占面积有偿使用费的,按照上述四类区域标准的50%确定评估价值。未缴清超占面积有偿使用费的,超占面积不予评估抵押。
(二)房屋
农民房屋主房按照确权颁证面积、建设年限及房屋结构确定。
1.砖混结构平房,分两个等级确定。一等:350元/平方米。标准:80厘米以上毛石基础,有抗震柱、上下圈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完整,屋内装饰、装修较好,内外墙粉刷较好,瓷砖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二等:250元/平方米。标准:60厘米以上毛石基础,上下圈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完整,屋内装饰、装修一般,内外墙粉刷,水泥地面,水电暖齐全。
2.砖木结构平房,分两个等级确定。一等:280元/平方米。标准:60厘米以上毛石基础,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完整,屋内装饰、装修较好,内外墙粉刷较好,瓷砖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二等:250元/平方米。标准:60厘米以上毛石基础,钢门窗及玻璃完整,屋内装饰、装修一般,内外墙粉刷,瓷砖地面,水电暖齐全。
3、房屋年限:农户用来抵押贷款的房屋年限最高为15年,房屋年限折算以2010年为基础,2010年以前建设的,每年每平方米减少20元,2010年以后建设的,每年每平方米增加50元。
附属用房必须为砖木结构,按照不高于主房价格的50%确定。
乡镇政府驻地周围及主干道路两侧的房屋,评估价格上浮10--30%。
4、抵押额度贷款抵押额度:宅基地最高为评估价值总额的70%,房屋最高为评估价值总额的50%。
5、其他事宜(一)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基准价仅作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参考价,不作为流转交易价格。
(二)农户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闲置房屋,以确保农民居住权。
(三)抵押贷款价格评估工作由经办银行和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共同协商组织进行。
4、来源依据平农改办字[2016]20号《关于确定平罗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基准参考价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附件1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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