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个月的员工离职成本7000+,怎么算的?| 实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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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1年9月1日,康大庄入职流水公司,任职装配钳工, 2021年10月7日流水公司一次性结算康大庄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
康大庄不服,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康大庄与流水公司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康大庄入职时间:2021年9月1日
二、康大庄岗位:装配钳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社会保险投保情况:流水公司已为康大庄投保社会保险
五、康大庄最后工作时间:2021年10月6日
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已解除
仲裁请求
康大庄的仲裁请求为:
一、裁决流水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06.89元。
二、裁决流水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974.13元。
三、裁决流水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7974.13元。
四、裁决流水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3533.02元(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
五、裁决流水公司支付高温津贴600元(2021年9月、10月),以上共计:21788.17元。
判决及理由
康大庄与流水公司有争议的事项为:
一、康大庄诉求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法定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平日(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加班报酬。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首先,计付标准。
本案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做出明确的约定,康大庄要求分别以5000元和5500元作为计付标准,但是没有举证实质性证据,因此,流水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康大庄的工资,关键在于流水公司是否违反东莞市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7月1日之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折算小时工资为9.89元。
其次,工时。
流水公司举证的工资表,康大庄虽然认可工资表上的签名和已领取工资数额,对工资表上其他内容不予认可,但是康大庄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应当清楚其自身作出的行为,同时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康大庄在签名之时,有义务对当中内容进行核准,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康大庄在工资表上签名,意味着对内容无异议,应当视为康大庄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流水公司举证的工资表,本庭予以采纳。
工资表显示康大庄9月份假日加班33小时,假日加班工资675元,平时加班25小时,平时加班工资383.52元;10月份平时加班4小时,平时加班工资61.36元。
经折算,康大庄9月加班工资652.74元(9.89元/小时×33小时×200%);
十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59.34元(8.89元/小时×4小时×150%)。
流水公司已经支付康大庄9月份假日加班工资675元,平时加班工资383.52元和十月份平时加班工资61.36元,流水公司支付康大庄的加班工资均高于上述推算结果,因此康大庄诉求的加班工资因缺乏事实依据,本庭依法予以驳回。
二、康大庄诉求的二倍工资。
本案当事人双方确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流水公司没有举证证据证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康大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流水公司应自用工一个月内与康大庄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康大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故,康大庄诉求的二倍工资,本庭予以支持,期限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6日。
依上,本庭采纳流水公司举证的工资表,工资表显示康大庄10月份应发工资796,所以流水公司应当支付康大庄二倍工资796元。
三、康大庄诉求的赔偿金。
流水公司承认在2021年10月7日一次性结算康大庄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全额工资的事实,流水公司没有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流水公司违反一贯的工资支付惯例,一次性结清了康大庄在职期间工资,而且流水公司又未能举证证明康大庄自愿离职的证据。
因此,本庭采纳了康大庄的主张,认定流水公司单方与康大庄解除劳动关系,流水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流水公司应根据康大庄的工作年限支付康大庄相当于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流水公司违反上述与康大庄解除劳动关系的,流水公司应支付康大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赔偿金,标准按照康大庄离职前的正常工作月工资计算。
同理依上采纳的工资表,康大庄自2021年9月应发工资为6059元,因此,流水公司应当支付康大庄赔偿金6059元(6059×0.5个月×2倍)。
四、康大庄诉求的代通知金。
流水公司与康大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此,康大庄诉求的代通知金,本庭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康大庄诉求的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由于流水公司没有举证已对康大庄的工作环境温度控制到33度以下的证据以及高温津贴的已支付凭证,由流水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我省实施的高温津贴没人每月300元,每人每天13.8元的标准,因此,流水公司应当支付康大庄2017年9月、10月的高温津贴,计算为382.8元(300元+13.8×6天)。
法条依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的(以下统 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 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裁决结果
一、确认康大庄与流水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流水公司通知并支付康大庄二倍工资796元
三、在被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流水公司通知并支付康大庄赔偿金6059元
四、在被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流水公司通知并支付康大庄高温津贴382.8元
五、驳回康大庄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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