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告知“银行流水”在民间借贷中的作用
如果仔细研读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发现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是如此的重视:1、务必要核查虚假诉讼;
2、务必要留意由不同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造成的“借贷”假象;
3、务必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兹以为,最能体现第三点原则的规定必属该文件中的第17条以及第32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账凭证组成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款项事实。
法官审理案件,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进行答辩,都要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俗称”银行流水“)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
但银行流水除了作为案件纠纷的证据使用,还有别的用处,在此一一列举出来,以供参考:
一、理清钱财关系
通常,民间借贷纠纷都发生在熟人或者半熟人之间,陌生人之间很难发生一对一的借贷(一对多那种多半是非法集资,在此按下不谈)。
而熟人之间,往往账目来往的源由众多,如“现金套现”、“代为支付”、“送礼”等等,双方正儿八经约定做大额借款使用,并要求到期还本付息的,可能就只有几笔款项。
此时,银行流水就是可用以汇总计算的对账单。某些银行的流水账并不能显示对方账户名,当事人需要到柜台或者手机银行核查给某人的转款记录,核查以后,当事人可以看看,现今双方是否已经结清账目,避免引起纠纷。
二、起诉好材料
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结清账目数额,作为出借人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仅使用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说明借贷开始的时间、款项出借时间,要求对方偿还债款,司法实践不乏支持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还债的当事人利益的案例,如钟建朝、邝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粤07民终561号)等。
当然也有人会利用这一条法律,反咬出借人,主张自己才是借出款项的一方,此时,自会有法院审理这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三、认定权益的关键资料
现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些被告已经悄然改变了答辩思路,做不到“全免”,便尝试减损。
他们从以前的抵赖不认账,变成承认借款事实,但极力主张自己已经还款,并且还的是本金。这样一来,一旦法院确定的本金数额降低,随之要支付的利息也可以降低。
这套路与许多人在外被骗贷刚好是相反的,在外被骗贷的人通常“被承受”虚增的本金,但在法庭上,承受贷款的一方则往往想方设法降低数额,为出借人主张权益的律师不得不借助银行流水的细节,以图击破新型老赖的套路,此时,银行流水就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了:
(1)认定本金、利息的金额
许多当事人口头约定利息,借条书写并不规范,有些甚至不签订借贷合同,要想理清借贷金额,必须要从银行流水入手,理清借出本金以及收回款项的细节后,找出借款人细节矛盾的地方,让其不攻自破。
(2)认定借款时间及还款时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第32条规定了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本意是为了保护认真履约的借款人权益,没想到也有人将其作为赖账的护身符。
一般人在借条上写的都是“xxx年xxx月xxx日前还款”,但一般心理预期都是差不多到期那时才收还款,一般人还钱也是延到快到期了才行动,提前还本金的人鲜少,但提前给利息的人还是蛮多的。
但以上这些都是所谓的一般情况,在庭审中不能仅以一般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要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模式,一定要有理有据。
因此,借款人主张自己提前还款的,出借人必须核查其“提前还的款”是否真实,借款及还款的具体时间,还款金额多大,是否已经达到本金数额,是否已经超出法定保护的利息范围,只有弄清这些细节,当事人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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