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银行存款证明     |      03-27
售房单位(预)销售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批准文件。
现房销售的,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
公积金中心对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收入证明;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贷款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办结。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担保公司。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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